去澳大利亚留学生签证类别主要有:
570 境外学生英语语言课程 (ELICOS)
571 小学与中学 (1) 小学; (2)中学, 包括初中和高中 (3) 中学生交换项目
572 职业教育和培训 (1)I, II, III, IV级证书 (Certificate)(2)专科文凭 (Diploma) (3)高级专科文凭(Advanced Diploma)
573 高等教育(1)本科学位;(2)联合学位;(3)毕业证书;(4)毕业文凭; (5)课程硕士
574 硕士研究与博士(1)研究硕士(2)博士
575 预科与其它非学历课程
576 澳洲发展与国防部奖学金获得者(1)辅助课程,如:非学历教育的预科 (2)其它不授予澳洲学历的全日制课程澳洲政府资助或国防的学生。
共同点:
1、(570类的申请人将受到学完后“不得申请继续逗留”的条件限制)572、573、574、575类申请人未表明其将在澳就读超过10个月的课程而获得少于10个月的学生签证,申请人则会受到学完后“不得继续逗留”的条件限制。也就是说如无特殊理由,申请人在澳逗留期间将不会获得其他类别的签证。所以申请人不可违反签证规定在澳申请继续攻读其他课程。(571类无此限制)
2、申请人可以递交其他有助于签证评估的材料,包括申请人个人情况介绍,以往签证申请的经历及所取得的学历证明、培训证书、学术成就等证明材料。
3、学生签证申请必须在澳大利亚境外提出。
4、(574类无此项)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在澳大利亚学习期间不与父母双方中任何一人或法定监护人共同居住,需提供由校方签署的保证书或由父母书面指定的一名或在澳大利亚的年龄在21周岁以上的亲属出具有关监护安排的法律声明书,监护人需同时提供由当地警察局出示的无刑事犯罪证明。他们将负责申请人在澳期间的食宿或基本福利等问题。签证条件要求申请人在澳学习期间须对上述事宜做妥善的安排。教育机构可在澳大利亚移民及多元文化事务部的网站上下载有关确认监护安排的表格。如果申请人在澳学习期间与由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委托的监护人生活在一起,须向教育机构提供该监护人的姓名及在澳的地址。
5、申请人必须具备良好的品格-针对签证申请表中所填的“品格声明”部分对此项要求进行评审。
6、申请人如与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有尚未解决的债务问题,须对偿还此债务作出联邦政府能够接受的妥善安排。
7、(570、571类不含此项)申请预备课程(包括英语强化课程、大学预科或其他预备课程)加主课的配套课程,必须申请主课所在类别的学生签证。例如,申请英语强化课程加硕士学位课程,必须申请574类学生签证。如申请人同时能向签证处提交所申请的主课和预备课程/英语强化课程的电子注册确认通知书,方可获得有效期覆盖整个配套课程的学生签证。
不同点:
570类英语强化课程的学习不得超过40周。根据学校通常的时间表来签发学生最多40周英语强化课程的签证(签发的英语强化课程的签证时间可略长于40周);在职的申请人必须标明其在国内担任的职位需要其使用英语;申请人须提供学校证明信和学习成绩单,表明已具备申请相应类别的签证所要求的学历。
571类:中学主要课程的学习不得低于16个月(不包括英语强化课程);申请人须提供学校证明信和学习成绩单,表明截止至对签证申请做出决定之日时申请人已具备初中毕业学历。申请人可在初中毕业前递交签证申请,在通过学生签证预评估后再提供初中毕业证书;截止至申请递交之日申请人未满18周岁;申请人的年龄必须与所报读的澳大利亚学校课程的入学年龄相符。
572类申请人须提供学校证明信及学习成绩单,表明申请人已具备高中毕业学历或同等学历;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所报读的课程对他在国内所从事的工作有帮助。
573类申请人须具备高中毕业学历或同等学历;申请人仅限报读专科文凭及以上课程;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所报读的课程对他在国内所从事的工作有帮助;申请人须提供学校证明信及学习成绩单,表明已具备申请相应类别的签证所要求的学历。
574类申请人须提供学校证明信及学习成绩单,表明申请人已具备高中毕业学历或同等学历。
575类申请人须提供学校证明信及学习成绩单,表明已获得相关的本科学士学位或具备同等学历。